浅析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及对策思考李玉山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这项调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如何有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本文是笔者根据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经历,探寻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治理的一次尝试。一
——广东省警察学会 孙克雄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带普遍性的、严重的社会问题,被称为是世界的 三大公害之一。因此,青少年犯罪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政府、警方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遏制青少年犯罪上升的趋势,也是世界各国的警学界、法律界、教育界、社会学界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探讨和研究的重点课题。本文根据广东省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对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的关系,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青少年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情况
——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易军 21世纪将是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由于信息技术革命,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信息网络化、全球化,信息文明的浪潮正席卷全球。据统计,截止1999年底,全球最大的因特网已拥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5.2亿用户,其中中国上网用户已达700万,而36岁以下的网民占80%。人们在网上工作、学习、查询、购物、旅游、聊天、游戏等。互联网用虚拟手段为人类开启了一方全新的文化空间,网络文化以其无可抵挡的魅力对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教育、生活和工作方式
未 成 年 人 维 权 之 路-----难! ! !岳恒旭一、 案情介绍 1995年3月,韩某之妻闫某因小孩出生,到河南省周口市某县人民医院住院,在住院期间因产后大出血,而进行了输血。出院后,就时常高烧、咳嗽。2003年2月16日经检测患艾滋病,后对其两子小兵(10岁)、小蒙(4岁)进行检测,二人均患艾滋病。推断为长子韩兵兵通过吸食其母乳感染,次子系通过母体直接感染。闫某于2003 年3月18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马洪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给青少年的教育开启了新的窗口,而互联网上的不健康内容也给青少年的教育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据不完全统计,到网吧上网的中小学生占网站顾客的 50%以上,他们上网多为聊天、结识异性朋友,有的甚至为躲避家长或老师的管教专门跑到公共网吧登陆色情网站寻求刺激。这无疑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不利的影响。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互联网具有全球性、互动性、信息资源及表现形式丰富和使用方便等特点,这为以盈利为目的色情服务业提供了难
天意怜幽草,人间重暖情 ——由一起交通事故的赔偿案所想到的王敏一、案情介绍 2004年11月30日我代理了一件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害人李国于2004年9月受雇于被告李青峰,为其开大货汽车跑运输。2004年11月2日被害人李国与被告刘在刚一同驾驶鲁C—26098号、鲁C—3718挂号“欧曼”牌半挂车到山东荣成市送货,2004年11月4日3时许返回淄博市淄川区杨寨镇耿家村东鹏陶瓷厂东门外等待卸货,被告刘在刚在倒车时,与郝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A.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①旷课、夜不归宿;②携带管制刀具; 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⑧进入法律、法现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B.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②携带管
关注未成年人的无户籍问题王隽[案例] 2005年8月27日《青岛早报》第三版以“6年,他们代养欠债人女儿”一篇报道吸引了公众的眼光,报道中的当事人孙洁、生伟夫妇在6年前借给朋友夫妇10万元钱,朋友夫妇以外出进货为名将当时只有1岁的女儿小月留在了孙洁夫妇处,自此之后杳无音讯。6年来,孙洁夫妇不但要代小月生父母偿还借款,还要抚养自己女儿的同时抚养债务人的孩子。现在小月7岁了,其生父母仍不见踪影,虽经孙洁夫妇多方查找,也仅仅是获得了只
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个很重要的监护职责就是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做为监护人,应当懂得如何正确地处理问题,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列举的几种生活中典型常见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为监护人提供一些正确的处理方法和相关的法律依据。以此同时,做为监护人,应当教育孩子: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小就教育孩子,要知法、懂法、守法、用法。1、问题一:当自己的孩子在同其他小朋友玩耍时,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 、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2 、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3 、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4 、肖像权。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