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意怜幽草,人间重暖情 ——由一起交通事故的赔偿案所想到的
王敏
一、案情介绍
2004年11月30日我代理了一件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害人李国于2004年9月受雇于被告李青峰,为其开大货汽车跑运输。2004年11月2日被害人李国与被告刘在刚一同驾驶鲁C—26098号、鲁C—3718挂号“欧曼”牌半挂车到山东荣成市送货,2004年11月4日3时许返回淄博市淄川区杨寨镇耿家村东鹏陶瓷厂东门外等待卸货,被告刘在刚在倒车时,与郝立强驾驶的解放牌半挂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将站在两车中间指导刘在刚倒车的被害人李国当场挤压致死。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区大队认定被告刘在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一家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全家人陷入无限的悲痛中。但其后赔偿事宜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久拖不决之下,被害人的父母、妻子、儿子共同委托我作为其民事赔偿部分的代理人代为提起赔偿索赔之诉。这本来是一起很普通的民事赔偿案件。但在诉讼进行中因原告人之一的被害人李国的儿子李烨的特殊情况导致本案在处理上变得复杂起来,并由此引发了我的一些法律思考,尽管本案现在是两审终审,但所涉及到有关当事人切身利益方面的一些法律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李烨,男,2004年8月28日出生,在其父死亡时尚不满3个月,因其父的突然离去,其母难以承受这突然的打击,突患“急性应急性精神病”,精神失常,不能自理。家人在照看孩子的同时还要防止大人出问题,赔偿之诉正在进行,李烨的母亲因遭受精神刺激突然断奶,由此导致李烨的喂养及营养出现问题,李烨开始消化不好,腹泻发烧不止。经淄博市妇幼保健医院诊断李烨患有‘畸胎瘤’,治疗未果,又于2005年5月9日转至山东省省立二院,经诊断,李烨患有“腹腔神经母细胞瘤并肝及阴囊结缔组织转移”,于2005年5月25日行手术治疗。可怜的小李烨,在其不到3个月的时候即遭受了丧父的不幸,未满10个月,又不得不接受手术治疗,并且因为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据省立医院的主治大夫讲这种病在4个月左右是最好的治疗时期),还不得不接受术后多达十几次的化疗,可怜的孩子,因化疗头发全部脱光,无休止的呕吐,瘦弱得令人目不忍睹。基于这样的状况,在一审正常接受委托时,我代原告提起的索赔中提起了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的请求。有人提出李烨不应享受精神损害赔偿。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诉求得到了部分的支持,在诉讼进行中,因李烨的病情紧急急需医疗费进行救治,我又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一审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从保全的款项中先予支付3万元用于李烨的治疗。但就在这种状况下,被告仍不同意调解处理,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又以赔偿数额过高、不应支付精神抚慰金为由提起上诉,基于孩子的惨状,也出于一个律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知,在二审中,我免费为含李烨在内的四个被上诉人进行了代理,经过不懈的努力,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二、需要探讨的问题
1、本案中李烨是否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在民法理论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损害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因此有人主张,本案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不应有精神损害赔偿,即便是有,李烨只有几个月,他也感受不到丧父的精神痛苦,其不应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我认为,李烨现在虽然暂时感觉不到丧父的痛苦,但随着其年龄的增长,他已经不可能象其他正常的孩子那样再享有完整的父爱了,这对李烨来说就是一种精神损害,特别是本案中,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李烨有父亲的正常照顾,有其母正常的母乳喂养,他不一定会得病,即便是得病也会及时被发现,在最佳的治疗时期得到治疗,也就不会忍受术后的成人都难以忍受的化疗了。而化疗对于人体正常器官与细胞造成的杀害,是人所共知的,更何况稚嫩如小草般的李烨呢。从这个层面上讲,李烨因其父死亡而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与肉体的伤害,他完全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本案最终的结果只判决李烨的母亲享受了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对此,我感到十分遗憾。
2、本案中,李烨对其父亲的死亡补偿金的继承上有没有要求特别照顾的权利
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当儿童情况危机急需救助时,是否可以要求法院予以特别照顾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死亡补偿金、没有指定继承人的保险金等财产的处理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补偿金等财产是专属于死者本身的人身特别财产权利,属于死者所有,应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公平继承;另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补偿金、没有指定继承人的保险金等财产对于已经结婚成家的家庭来讲,它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时首先由活着的夫妻的一方享受一半,其余一半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实践中这两种观点因个案的不同均有其合理的地方。本案中,我要探讨的问题是象李烨这种情况,要治疗他的病急需大量的资金,那么,对于其父的死亡补偿金能否全部用于为李烨的治疗呢?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有为保护胎儿利益专门设立的‘特留份’的规定,那么,对于出生不久即丧失父亲或母亲的婴儿又急需救助时能否也设立一个特别保护的规定呢?本案中,有人提出象李烨这种情况即便是花费巨额的治疗费用最终也不一定能治好,所以有人主张放弃对他的救治,但是李烨的母亲怀抱瘦弱的儿子,憔悴、忧伤的脸上挂着不断的泪珠,却以一个母亲的天性坚定地表示:只要有一线希望,能多挽救李烨一天的生命,她都至死不弃。挽救生命,不离不弃,这是人类无限崇高的生命宣言。出于对一个母亲博大无私母爱的敬仰,也是对一个悲惨弱小生命的关爱,二审中我免费为其代理。我提议建立这样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对于在继承纠纷中,对于年幼的婴幼儿应给予特别的照顾。因为象本案中的李烨,他虽然还有母亲,因为其母亲遭受的精神刺激,短时期内还不能恢复,还不具备出去工作以赚取养活李烨和为李烨治病花费的能力,其他的同样应享受继承其父死亡补偿金的人来说,还有其他的抚养人,而李烨没有,所以从保护未成年利益的角度出发也应该对李烨予以特别的照顾。
三、本人感受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维系着人与人之间的纽带是血亲间的孝养亲情。当今中国,社会因经济的飞速发展而进入意识流的转型期,同时,因经济与文化发展的不同步,导致了诸多理念的对撞与变异,表现为人心浮躁、物欲横流、人际关系碰撞频繁等。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急切心理,人们的同情心与怜悯心在锐减。相互间的竞争与冲突进而导致的伤害却在与日剧增。同时,传媒的发达,使我们每天都在目睹诸多的灾难,南亚的印度洋海啸,全国各地的矿难、火灾、交通事故无时不在冲击着我们的感官,使我们的心灵与感情逐渐麻木起来,每个人都在躲“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没有了亲历亲为,就没有了经受苦难那种痛心刻骨的感受,这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责任感的危机,试想,没有了诚信,没有了人与人之间的亲情,没有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社会将是一片冰冷的荒漠,不知到那时,人们还能否流得出热泪来滋润自己的心灵?
所幸的是,我们国家在及时关注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在以人为本的民主观念下,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法律法规只能从宏观上为我们提供一种法律依靠与保障,更多的、大量细致的扶困救弱工作需人们去认识,去感悟,进而去参与。这方面,佟丽华主任已为全国律师同行做出了表率,他的行为得到了官方和社会的广泛认可,从而以其在扶危救困方面的突出表现走上了“2005年中国法制人物”的领奖台,看到资料片中当事人向他泣跪的情景,我在感动的同时,也感到作为律师,能够以自己的智慧和热心而为社会、为人民做一些事情,济其贫困,扶其危弱,受其景仰,确实可以净化自己的心灵,增加自己对他人与社会的责任感,还可以增添行业的荣誉感。
我在代理李国家人索赔案的过程中,每次目睹被害人父母饱经风霜的老脸上那粗大的泪珠;其妻子那失神的双眼、憔悴的面容和对爱子的呢喃;小李烨那病弱的身躯和无邪的目光,在感伤落泪的同时,油然而升一种责任感,决心倾自己所学,尽自己之力为其讨回更多的公道。但法律的无情又让人感到无奈,勉可人意的判决结果,让我还感到了深深的遗憾与痛楚。法律的雨露什么时候才泽被万人万物啊!而这,又是我辈法律人为之奋斗和努力的坐标。相信,从我开始,从我们开始,只要大家努力去做,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将是满天灿烂的霞光。
(作者系山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