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及对策思考
李玉山
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这项调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如何有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本文是笔者根据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经历,探寻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治理的一次尝试。
一、全方位透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趋势
(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二)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汽车。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三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
(三)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199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强奸占4.8%。
(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乘效应。
二、多层面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从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中去寻找原因。
(一)社会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结构正在不断变化,这种变化给社会成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一是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造成大范围的社会供求失衡。随着改革开放层次和程度的深入,大量未成年人劳动力盲目无序的流动,造成了大范围的失业和失范现象,一些人因此陷入生计困境,也就容易滋长各种违法犯罪。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发布的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报告认为,中国目前至少有约1000万闲散未成年人,在未成年犯中闲散未成年人比例高达61.2%。二是社会文化的污浊和媒介的误导造成未成年人道德滑坡。未成年人由于受不良影视和网络文化的影响,长期浸淫于这种不良文化氛围中,未成年人就会过多摄入其中传递的错误信息,引起社会化的偏向,使他们的行为失去准则,从而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三是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加重加快社会环境的恶化。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导致了社会自力约束和自发发展现象的蔓延,助长了未成年人大胆涉足一些对他们不宜的领域,一些未成年人因此迈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二)学校原因。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负有最为重大的责任。而目前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教育导向错误。最近几年虽然提出了素质教育的口号,但这是一种断层的教育概念,它和后面更高阶段的教育目标是不衔接的。在应试教育的模式没有真正改变的情况下,从教师、家长到学生,没有一方会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因此,在素质教育或整个教育理念中事实上存在着自我矛盾自我否定的东西,它必然异化了素质教育而使它形同虚设。二是教育方式不当。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不尊重学生的人格,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降低了教育的效果;有的对学生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善于教育引导,未能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天职作用;更有一些教师师德不彰,不注重品行修养,陋习不避学生耳目,污染了学生的视听。在这种缺位教育的环境下,未成年人未能得到良好的身心辅导,其生理、心理健康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旦处于诱发环境中,极易酿成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学校管理乏力造成校园治安环境恶化。这在城市非重点学校和农村学校表现尤甚。目前许多城市和农村的情况是,重点学校和一些升学率较高的学校教学环境良好。而差的学校和农村学校则生源不足、资金缺乏,教师难以安心从教,整个学校管理松松垮垮、毫无生气。一些校外恶势力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或胁迫敲诈学生,加剧校园的暴力活动和治安环境的复杂化,诱发未成年人学生的偏差行为,把未成年人学生进一步推向违法犯罪的泥坑。
(三)家庭原因。家庭是未成年人初次社会化的重要场所,父母子女的天伦关系保证了父母通过教养子女来塑造其行为规范,引导其融入社会。而随着社会的日益工商化,传统的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和家教模式悄然发生了嬗变,产生了诸多的矛盾和冲突。一是家庭亲职教育弱化。一些家庭父母为了生计,双双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难以发挥传统的居家照顾角色,父母作为负担未成年人初次社会化的作用不断被削弱,出现家中子女自理生活、无人管教现象,学校(教师)——家庭(父母)——学生(子女)之间的交流减少,未成年人陷入孤独的情形加剧,使得社会不良风气对未成年人施加影响的机会和效果增强。二是父辈权威弱化。一些父母仍拘泥于传统管教方式,或者以过于溺爱或过于严厉的态度来管教子女,不仅不能发挥家庭亲职教育功能,而且使子女失去家庭归属感与温馨感,并间接增加其反社会行为。当今未成年人的父辈权威认同感趋于淡薄,敢于反抗上级、师长及父母,他们增强了独立、自主意识,但也滋生了倔傲不羁、自我本位、自我放纵等不良品性,往往不自觉地走入歧途。三是家庭稳定性的弱化。今天的家庭不仅经历着结构性变迁,而且经受着西方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冲击,家庭生活已不再象传统社会那样简单纯朴,各种婚外情、离异单亲家庭、破碎家庭、犯罪家庭相伴而生。“问题家庭”的增多,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而且造成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产生恐惧、焦虑和缺乏归属感,给家庭成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三、 深层次思考: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完善立法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途径。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岁以下未成年人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以后,如果再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加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建设,结未成年人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研究表明,人的发展,智慧的发展靠他自己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起来的。所以未成年人的周围环境对他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以村镇、社区为依托,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一个清新、干净、文明、活力的环境。村镇、社区经常性的开展健康、高雅的活动,经常邀请有关部门对辖区群众进行普法等其他知识的学习,提高人民群众素质。
(三)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石。未成年人父母应当主动地进行各种知识的学习,不断的增强监护人应俱备的育人素质。未成年人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家长们用律己正己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育孩常识和方法。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对有生理缺陷、曾犯过错误的孩子不要揭短,注意给孩子留面子,多鼓励提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注意孩子在社会受到的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四)社会是保障,政府应给人们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就业机会,避免待业青少年无序流动。据调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都是待业的,整日无所事事,生活无来源,势必去偷、抢等。因而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地区间应加强对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岗位与务工人员数失衡,造成务工人员的盲目而无序流动。
(五)充分发挥学校育人的作用,让未成年人在学校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在教育中,一要针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是在各门学科环节中,加强德育的渗透;三要教育青少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五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治,但教师应善待学生的“错误”。据调查,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训斥、责骂、只会使学生产生反感,形成逆反心理、自暴自弃,甚至产生不良后果,作为教师只有发自内心、溢于言表的博大的爱,才是最有号召力的使学生醒悟。
(六)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成长的各种犯罪,同时做好已犯罪青少年的改造工作。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保障未成年人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政法部门与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联合,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心理学问题、青春期问题等同时进行引导、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上课、开讲座。政法部门特别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未成年人远离暴力、远离淫秽,营造一个未成年人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七)团组织充分发挥青年阵地先进性作用,不断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各级团组织应从社会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未成年人问题,要不断的开展各种健康、向上、活力的活动,加强与社区的联系。经常组织团干、团员青年到有关学校、居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适时的给未成年人以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走上光明的人生之路,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关心支持。笔者坚信,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有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有各行各业采取的综合治理,未成年人发展的社会环境一定能够进一步得到优化,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一定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祖国花朵一定能够绽放,中华民族一定能够腾飞。
作者系河南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