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7日,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彬律师作为纠纷调解法律专家,应德州市德城区司法局邀请,为辖区内各镇街及下辖社区的物业纠纷调解员开展专题培训,助力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培训中,梁彬律师围绕法律法规体系深度解析、常见物业纠纷类型与案例剖析、高效物业纠纷调解技巧与实战策略三个方面展开授课。他系统梳理了国家层面物业管理核心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条例细则,深入剖析物业费收缴、服务质量、公共收益、相邻关系、人身财产损害等高发纠纷的成因、法律要点与典型案例,并结合多年
近日,德州市律师行业第四届“德律说法”短视频大赛圆满落幕,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成清泰德州所”)组织报送的七部短视频作品从众多参赛作品中脱颖而出,分别荣获一、二、三等奖,充分展现了众成清泰德州所律师的专业素养与创新风采。一等奖作品《官司背后的甩锅陷阱》由姚立、朱敏、郭翠翠、刘晶等律师联合制作,以典型诉讼案例剖析部分法律咨询公司以“包赢”误导当事人的行业乱象,提示公众应选择持证律师及正规律所,切勿轻信虚假宣传。该作品获评委一致认可。
《办案说明》的滥用已经成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现象,而公安机关是《办案说明》的出具方,公诉机关是《办案说明》的出示方,审判机关是《办案说明》的采纳方,上述三个部门大概率都不会拒绝《办案说明》的存在,万能的《办案说明》就以各种内容出现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甚至有的一个案件,就能出现数份《办案说明》,这就需要刑辩律师去抗争。《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八种证据种类,而《办案说明》虽然以书面形式出现,但并不属于书证,更不能归属于其他七类证据。本人认为《办案说明》存在的空间很小,仅用于
近日,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艾宪松、合伙人周鹏两位律师撰写的学术论文《探究环境保护中刑法干预前置化的规范路径 —— 兼与〈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相衔接》,正式刊发于山东省律师协会主办的行业核心刊物《山东律师》2026 年第 02 期,是众成清泰德州所在生态环境法治理论研究领域收获的又一项专业成果。生态文明建设,是时代命题,亦是法治使命。随着我国环保攻坚战持续纵深推进,生态治理模式迭代升级,2026 年《生态环境法典》正式落地实施,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迈入系统化、法典化发
2026年8月7日,德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委员会主任、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邵岩律师,应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德州市建筑业协会的邀请,就建筑领域“三包一挂”法律问题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违法行为认定与法律责任解析》专题讲座。本次讲座聚焦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实务痛点,旨在提升建筑企业合规经营水平,助力执法人员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三包一挂”是建筑市场最典型的违法发承包行为,也是工程
为助力国有企业精准把握《公司法》要点,系统提升合规治理与风险防控能力。8月1日上午,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证券与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周琼律师应邀走进平原县财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国有企业的合规治理”为主题开展专题培训,集团相关领导及业务骨干参加培训。本次培训紧扣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实际需求,以“法规解读+实务操作+风险防范”为主线,围绕《公司法》实施背景下的国企治理规则、国有股权收购全流程实务、国有企业采购合规要点三个专题展开。周琼
基于债权转让的申请执行人变更,是执行实务中频发且争议不断的课题。围绕变更申请应立“执异”案号还是沿用原执行案号、审查应采用形式标准还是实质标准、债权转让通知对变更申请的影响、利害关系人如何寻求救济等问题,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本文拟从程序定性、审查标准、救济途径及债权转让通知等维度,对相关问题作系统梳理与探讨。一、程序定性之争:立“执异”还是沿用原案号变更申请执行人应以何种案号立案,是实务中首当其冲的程序问题。其根源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将“申
前言:司法实践中,大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案件存在办案机关混淆犯罪金额(涉案赃款赃物总额)与非法获利(违法所得)的情形,尤其在收购医保“回流药”、跑分走账、收赃倒卖类案件中,常出现公安机关要求当事人按照销售流水全额退缴的争议。二者法律定位、认定标准、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本文结合 2025年8月26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3 号)、医保骗保、涉药品犯罪专项司法解释,系统梳理两类金
近日,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吴明远律师、律师助理王季超共同办理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实现“无罪”的辩护效果。虚假诉讼犯罪是司法机关重点整治的妨害司法类犯罪,表现为: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当事人受人指使参与虚假诉讼,其行为已符合虚假诉讼罪立案追诉标准。通过精细化辩护,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刑
一、案情简介案例1、张三(男,已婚,化名)与李四(女,离异,化名)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并产生好感,李四明知张三已婚,仍然与其同居。二人在同居的两年时间里,张三给李四转账100余万元,后被张三的妻子发现,本人接受张三妻子的委托,提起诉讼,李四收到起诉书后立即返还了该款项。案例2、张三(男,已婚,化名)与李四(女,未婚,化名)相识并同居,李四不知道张三已婚,认为张三也是单身。同居3个月期间,张三给李四转账2万余元,张三的妻子发现后向李四索要,李四认为自己不知道张三已婚,自己没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