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成普法|扫黑除恶专题之罪名释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概念

        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众成清泰刑事律师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三种行为,这里的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参加,是指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成员,并参加其活动。

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众成清泰刑事律师注: 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


众成清泰刑事律师解读四个特征

一、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式,在组织结构上,具有稳定性、严密性和人数多的特点。

        稳定性,是指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骨干成员比较固定,该犯罪组织较长时间存在,且具有一贯的延续性,它不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而临时结成的团伙。

        严密性,是指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结构以及内部分工和职责,有较为明确的组织纪律或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被组织全部或多数成员认可,并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

        人数多,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现状及结构特征看,一般应掌握在10人以上

二、经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累积获取的经济利益作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他们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既包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也包括通过合法手段获取;既包括在犯罪组织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获取,也包括单位或个人自愿或者在组织的要求下,将单位或个人的财产投入组织活动当中。

        二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定的经济实力应当理解为通过上述手段获取并积聚了一定量的财产,但并不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经费都来自于上述手段,也不要求经济实力必须达到某个固定的数额标准。不论其经济实力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积聚的财产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以认定该特征。

三、行为特征

        行为特征,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控制商户,从而取得对一些行业的控制。

        2.实施其他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了控制某个领域外,还在社会上为非作歹,受他人雇佣进行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大肆寻衅滋事,犯下一系列罪行。

        3.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如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等罪行。此外,为了非法牟利,还犯有偷税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非法经营罪等。

四、非法控制特征

        该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一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造成重大影响。如何认定是否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只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

        一是非法行使公共管理权,比如在一定范围内强行罚款、收费,或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干预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时间较长或次数较多,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后果严重的;

        二是非法垄断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或者取得该行业生产、经营较大份额的;

        三是控制操纵色情、赌博、毒品、高利贷等非法地下交易市场的;

        四是多次为争夺势力范围,确立控制地位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采用谋杀、报复伤害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的;

        五是多次代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非法拘禁,或多次受雇佣实施杀人、伤害、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是煽动、组织或强制其他市场主体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抗拒国家对行业、市场的管理,后果严重的;七是以暴力、威胁手段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造成基层政权管理职能削弱或不能正常工作的。


众成清泰刑事律师解读“恶势力”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

        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众成清泰刑事律师解读“软暴力”的认定

        主要表现形式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1)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

        采用上述手段,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众成清泰刑事律师解读 关于涉黑涉恶犯罪关联罪名

        1. 聚众斗殴罪;2. 寻衅滋事罪;3. 故意伤害罪;4. 过失致人重伤罪;5. 故意杀人罪;6. 强迫交易罪;7.非法拘禁罪;8.敲诈勒索罪;9.故意毁坏财物;10.开设赌场;11.组织容留卖淫罪;12.强迫卖淫罪;13.贩卖毒品;14.运输毒品15.制造毒品16.抢劫罪等。

关于涉黑涉恶犯罪的司法解释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2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和《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02]11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5.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6.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15]291号

        7.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的理解与适用

        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