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争做合格小公民
张雪梅
编者按:目前,全国各地很多律师都积极参加到律师普法进校园活动中来,担任中小学校的法制校长,为广大师生讲解法制课,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做出了贡献。但是,也有不少律师表示,不知道该给学生们讲哪些内容,目前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缺乏专门的教材,律师们担心自己所讲内容与学生的学习生活脱节,达不到法制教育的效果。为此,《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刊物将从本期起,对优秀教案进行展示,希望对有志于从事这项工作的律师有所借鉴。同时也希望广大读者积极投稿,让更多的人分享您的经验,使这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更好的开展!
有的同学人认为,自己只要学好语文、数学、英语等文化课就行了,法律可学可不学。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法律存在于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每一个人身边,生活、学习都会涉及到法律。具有法律素养能够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减少成长路上的伤害与烦恼。要求未成年人从小学法,并不是要求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而是帮助未成年人形成法律意识,了解自己与他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维权的途径。未成年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仅是加强对自身保护、预防违法犯罪的现实要求,也是为了使未成年人将来成为合格的国家建设者以推动中国发展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
一、什么是法律,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的根本,我国早在夏朝就已经有了法律。有的同学认为,法律是给大人们订的,和我们无关;还有的同学认为,法律是限制我们自由的,学它没什么好处。
其实这些想法都不对。每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法律,一个人自呱呱坠地起便与法律紧密地联系起来,而且,法律伴随人的一生。人一出世,这个幼小的生命就受到法律保护;父母必须依法养育这个孩子。从六七岁起,大家要到学校学习,接受义务教育,这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人到了18周岁,就是成年人了,这时,他要依法参加选举,这是法律给予他的权利……。所以说法律就在我们大家的身边,陪伴着我们一生,当有人欺负你时,你可以找有关组织依法解决,也可以找执法、司法部门,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报道,上海的一位女大学生从一家超市出门时,警报器鸣叫。商家不顾女大学生的反对,强行将她带到办公室做脱衣检查,结果一无所获。这个女学生强烈要求商家道歉和赔偿,未获同意。于是她到人民法院状告商家,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决商家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判决之后,这个女大学生说:“现在社会上超市搜身的事一再发生,但被搜者上法院讨回公道的却不多。我希望大家碰到类似的事情,要想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这个例子告诉大家,生活中处处有法律,个人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大家都可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例子还告诉我们,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可以说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真正的自由。
同学们都是未成年人,在生理发育逐渐成熟的同时,心理上也发生着剧烈的变化,认知事物的水平不断提高,形成自己的思维习惯和生活方式,喜欢新鲜、刺激的事物,有较强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能较快接受新鲜事物,如果抓住这一关键时期学习法律知识,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将会为自己今后的人生打下坚实的基础。所以,今天这堂课,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我国的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主要的规定。
二、未成年人与法律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提到未成年人这个词语时,经常会联想到儿童、少年、青少年等词语。但是很少有人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和成年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公民。各国法律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我国的法定成年年龄为十八周岁,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就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见,从刚出生的婴儿到18周岁以内的任何一个年龄层的公民,不论其性别、民族、家庭出身、文化程度如何,都属于未成年人的范围。“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界限是明确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规范性、明确性、法定性的特点,我国两部未成年人的专门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用了“未成年人”一词,更加肯定了未成年人一词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地位。
青少年:“青少年”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不同的语境下对它的界定是不同的,它在年龄上与未成年人的范围不同。众多专家曾对青少年到底应该包括哪些年龄的人发生过争论,有的确定为25岁以下,有的确定为30岁以下,有的确定为35岁以下,有的认为应该确定为6—25岁。这种争论导致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统计,人们所依据的标准也不一样,这会影响对青少年犯罪数量和所占比重统计结果的差异,以至有的统计提到青少年犯罪占到整个犯罪数量的70%左右,这个统计的标准是指35周岁以下的人。由于青少年的年龄在法学中没有统一的确定,因此,建议大家在使用时加以注意。
少年:“少年”这一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常被使用,我国很多地方法院也都建立了“少年法庭”,这里的“少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与未成年人的概念是一致的。但是“少年”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少年犯管教所现在已经更名为未成年人犯管教所,我国已经开始准备成立未成年人法院。可以看出,未成年人这一词语将会更多的使用。
儿童:在我们一般的语境下,儿童是与父母、妇女、老年人相对的一个概念,通常被认为是比青少年年龄更小的一个年龄层次的群体。
“儿童”一词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指的是“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我国是《公约》的签署国,公约中所指的儿童与我国未成年人的概念是一致的,因此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但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体系中,儿童这一概念有特殊的界定,是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例如,《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猥亵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等罪名中的“儿童”是指未满14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生理上和心理上还不成熟,而其又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国家对未成年人一般都尽可能地采取保护措施,我国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专门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等。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我国还通过《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刑法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的。同时我国也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
(一)未成年人与民事责任
我国民事法律将未成年人按照年龄的不同划分为三部分群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这是未成年人当中特殊的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未成年人与刑事责任
跟民事责任一样,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小,认知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差,我国《刑法》规定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根据《刑法》的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6、因违法犯罪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可见,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触犯了法律,也同样依法要受到相应的制裁。对于因为未满14周岁或未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等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其他损失即使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应由其财产进行赔偿。如果未成年人无财产的,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赔偿。
(三)未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不同的,在实际生活中,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大于其所承担的义务,但这不是说未成年人不承担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未成年人也不例外,那么作为未成年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呢?
1、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医疗保健权。生存权是人生而具有的权利,是基本的人权,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存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存权。未成年人是人群中的弱者,他们的生存权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公约把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放在首位。受保护权是指保护未成年人有受适当照料与保护,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遗弃或疏忽照料的权利。发展权是指保障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各种需要得到满足,包括未成年人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休息娱乐的权利、获得健康信息的权利等使其潜能得以最大限度发展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在身体、心理、精神、道德与社交发展各方面的发展。参与权指未成年人享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例如,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未成年人不应被简单的视为一个弱小群体而仅仅需要特殊的照顾,他们应当作为一个有权利的群体而被所有人尊重。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具体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社会中享有的权利。总的说来,包括:受到父母抚养和照顾的权利、民事活动和诉讼获得代理权、受教育权、不受虐待、体罚、变相体罚等非法侵害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休息娱乐权、财产权、继承权、平等权、拒绝不合理的劳动权、拒绝早婚权、拒绝乱收费的权利、参加工作的获得工作报酬的权利等等。
2、未成年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未成年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义务应当包括道德、法律和社会三个方面,我们今天要说的义务主要是指法律方面的。
(1)、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
未成年人在享有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们的权利,不得将自己的权利无限扩张,以致于侵犯他人的权利。
(2)、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3)、尊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合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4)、尊重学校教师合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以及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规校纪等管理制度的义务。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的义务
1999年1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部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养成良好品行,预防违法和犯罪,实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培养目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比较详细地罗列了未成年人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义务。
①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为的义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旷课、夜不归宿;
携带管制刀具;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
盗窃、故意毁坏财物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以上几项主要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或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求未成年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实质上是要求未成年人必须承担起尊重社会秩序和尊重他人财产权的责任与义务。
②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的义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这实质上是要求未成年人承担起保护自身健康的责任与义务。
③未成年人不得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义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以上这些“严重不良行为”是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如果未成年人实施了这些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应当及时子以制止,并且要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有:由监护人和学校采取措施严加管教;送工读学校;给予治安处罚或予以训诫;收容教养。
三、未成年人如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面对纠纷和伤害
(一)遵守法律,不去触犯法律就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社会发展非常快,如果一旦走错路,所失去的是生命中的最宝贵的东西,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对自己最好的保护就是遵守法律。
(二)预防侵害,增强防范意识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或听到有关中小学生结交不良朋友、沾染不良恶习逐渐走上犯罪道路,独自在家时遭受侵害,上网聊天轻信网友导致上当受骗受到侵害等等案件的报道,这些案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造成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所以,独自在家、上网聊天、结交朋友,要提高警惕,重视防范,不要轻信他人,避免使自己受到侵害。
(三)依法处理纠纷问题,学会用法律解决问题
出现矛盾和纠纷后,很多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对待,或者不知该如何解决,冲动之下,不仅伤害了自己也伤害了他人。暴力不会使纠纷得到解决,只会给社会造成危害,而依法解决既可以保护自己不受到伤害,同时也可以使违法行为得到制裁。
(四)提高心理承受能力,树立坚强理念
我接触了很多起未成年人受到挫折或打击后,无法承受,采取自杀、自残、自伤、离家出走的办法来逃避问题,以为这样就可以“惩罚”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人和事。需要说明的是未成年人的生命还没有完全展开,还没有享受到生命的美好,可能就因为心理的脆弱,一时的想不开而毁灭了自己的生命和幸福,给家庭和自己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对自己的家庭负责,珍爱生命,树立坚强的理念。
(五)正确拨打紧急电话,及时报案或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遇到危险时,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拨打110(匪警电话)、119(火警电话)、120(急救电话)、122(交通事故求助电话)等紧急电话,向话务人员说清楚案发时间、地点及简单案情等情况,以便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救助,收集证据。受到侵害后,还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或部门请求保护。
结束语
我们任何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应该学会去实践一句话,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的意思是:你自己不想要的东西,也不要强加给别人。我想每一个人都应该学会换位思考,对照自己的需要多去想想别人的需要。我们希望得到父母、老师、同学的尊重,而我们是否尊重了他们?未成年人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总是与他人的权利相对应的。例如,任何人都有通讯自由权,未成年人在享有这一权利的同时是否做到了尊重他人通讯自由权?我们应当积极地对照自己的需求去考虑他人的需求,对照自己的权利考虑他人的权利。希望大家能够在了解和享有自身权利的同时也了解和承担起自身的义务。我国是快速发展的国家,有太多问题需要解决,未成年人是中国未来的建设者,希望大家能够建立起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树立远大理想,培养正确人生观、职业观,“一切从我做起”,培养良好的思想品行和法律意识。
(作者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