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监护权纠纷案件引起的法律思考
王毅伟
2005年8月的一天,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雪梅打电话告诉我,一当事人的一对双胞胎被其母亲强行带走已快两年了。他在中央电视台“大家谈法”栏目(托起明天的太阳)看见你做的一起有关儿童监护权纠纷的律师点评后,就到专业委员会来让我们帮助找到你,为他主持公道。如果你同意,我让他给你打电话。我出于职业的责任感,毫不犹豫的答应了下来。第二天,我接到这个男子打来的电话,在其简单叙述了案情后,这位男子又将一份十六页洋洋洒洒近万字的材料发到了我的邮箱。我认真阅读后,被这近乎于电视剧的情节震惊了。在中国,首都,北京怎么会发生如此离奇的事情,令人无法理解。然而这的确是实实在在出现在我们身边的“故事”。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陈先生(简称陈某)是北京人,1999年在其36岁时其妻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起名大虎,小虎,两个孩子的出生为家庭带来的幸福和喜悦难以言表,作为隔辈亲的爷爷、奶奶更是关爱有佳,视为掌上明珠。后因一些家庭矛盾的逐步升级,陈某的父母对儿媳极端不满,并希望儿子与儿媳离婚。在此期间陈某经常出国,故将妻子和孩子送到孩子在济南的姥姥家照看。
出乎意料的是,2003年10月10日,孩子的爷爷、奶奶假借看孩子之机让陈某把孩子从幼儿园接出后,陈某母亲雇佣了当地闲散人员若干名,居然将陈某的一对儿子从济南孩子入托的幼儿园中强行带走。据当时幼儿园的阿姨讲,两名男子突然将两个孩子抱出幼儿园,坐一辆出租车离去。而此时陈某却蒙在鼓里,以为孩子的爷爷、奶奶只是想见一下孙子而已。当看到自己年仅四岁的一对双胞胎儿子哇哇大哭,说要妈妈时,陈某的心都碎了。陈某此时如梦初醒,原来这是其母早就策划好的一场骗局,把他当幌子,才能把孩子带出来。此后孩子一直在北京的爷爷、奶奶家里生活,不让孩子的母亲看一眼,陈先生也只能偶尔有时间限制的见见孩子。孩子的爷爷、奶奶为什么要这样做,目的是什么?据陈某讲,是为了让陈某与其妻子离婚,同时认为陈某没有能力带好孩子,作为一名律师没有精力去了解案情背后的故事,但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无论出于什么考虑都没有权利在未经孩子的父母,法定监护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带走孩子。在陈某经多方努力都无法将孩子带回自己身边的情况下,终于下定决心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本应属于自己的对孩子的监护权利。
二、艰难代理
这本来是一起简单的监护权纠纷,诉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但接下来发生的一切却让人费解,作为一名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的专业律师我只能说我尽力了,但我确实也很无耐。
在起诉之前,陈某曾鼓励我:“王律师,你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要帮我将官司打到底。”究其原因,是因为一年前陈某曾请了一名知名律师为其代理,结果这名律师在其母亲施展了各种手段后,其与陈某解除了代理关系。陈某找到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的目的,是希望有一个强大的儿童保护组织来支持他,他不是孤立的。在代理过程中,尽管我得到了中心的大力支持,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及某些人法律意识的淡漠,使我在代理过程中仍然遇到了重重困难,甚至是阻力。
在立案时,某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明确告诉我,爷爷、奶奶带孙子很正常,不涉及监护权纠纷,不予立案。当我找到庭长,将事情原尾像讲故事一样叙述一遍后,庭长才勉强立了案,并告诉我,他当了二、三十年法官,还是第一次听说这种事情,太离奇了。
在本案立案后,法院将起诉书送达给被告,即陈某的父母后,陈某给我打来电话高兴地说:“王律师,你别看我妈那么历害她也是怕法律的,收到起诉书后,今晚她要请我吃饭。”我当时嘱咐他,千万小心,你母亲不是有什么目的吧。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是谁也没有想到的。当晚,昨天陈某在家里正高兴的等待母亲请他去吃晚饭,突然其母带了七、八个手拿绳索的小伙子闯了进来,在陈某还未明白是怎么回事时,就被来人五花大绑,将嘴塞上毛巾,推进一辆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上,随即陈某被送进了一家疯人院。当时与陈某在一起的一个朋友目睹了这一切,其马上给我打来电话,问该怎么办?我当即说:马上报警,这属于非法拘禁。而令人不解的是,派出所根本不予立案,认为这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妈妈教育儿子无可厚非。
第二天我突然接到陈某的母亲打来的电话,她说,你如果不代理这一案件,我会加倍给你律师费,那你就是我家的恩人,我与你交朋友等等。我明确地告诉她,有什么要讲的可以在法庭上说。因法院开庭时间已确定,陈某不出庭很难办。于是我将这一情况告诉了本案的审判长。几天后法院突然通知我,原告陈某已撤诉。我随后也接到了陈某的电话,并证实了这一点。陈某告诉我,他母亲将他送进了疯人院,告诉大夫说他是神精病人,医生随即给他打针、吃药,其母逼着他撤诉。无奈,他只有按照母亲说的做,这样才将他从疯人院放了出来。电话的那一边,陈某一边说一边哭:“王律师我无能,我没想到我妈那么厉害,会如此伤害自己的亲生儿子,我怕他了。”在我的说服下,陈某写了一份情况证明,内容是此前所写撤诉申请不是我的真实意思。第一次开庭时,我将陈某亲笔所写的说明当庭宣读。法庭认为,因为本案涉及亲属关系,本人不出庭无法审理,且陈某反复无常,在择日开庭时,其必须亲自出庭予以澄清。
休庭后可能陈某母亲请的律师将这一情况通报给了陈母,陈某的母亲又给我打电话说,陈某是精神病,没有条件带孩子,我绝不会把孩子给他们。陈母还告诉我,她是民革中央的,女儿是市政协委员,我们家是有背景的,让我最好不要管她们家的事。当时,我从教育的角度,法律的角度,母子亲情关系的角度,明确告诉她这样做的危害性,但都不能说服这位成府如此之深的老人。为使其子在再次开庭时不能出庭,以达到法庭无法审理的目的,陈母又一次将陈某非法绑架。对于目前这种情况,我听到了一种说法,即如果陈某不能出庭,这个案子有可能会被裁定驳回,但是,法院真的做出这样的裁决,是否符合立法精神的。
在开庭前一天,我与陈某的妻子和朋友到北京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局刑警支队去报警。可能是律师亲自出面的份量较重,某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最终立了案,我将回执单送交审理此案的某区法院,从而证明第二天开庭时陈某无法出庭的,那天是2005年11月4日,正巧是陈某妻子的生日。大家忙了一上午,下午二点三十分才吃上中午饭,陈某的妻子点了一碗生日面,百感交急的说:这个特殊的生日,我永远也忘不了,没有王律师的帮忙,这个案子公安是不会立案的。
到目前为止,此案虽然经过两次开庭,仍然没有一个最终的结果,但我认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社会,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只有在死亡和没有监护能力两种情况下才能免除其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陈某的父母主观认为儿子有精神病,但并不是事实。我为证明陈某的监护能力,在诉前专程到二十年前即1985年时陈某的母亲曾强行带他进行治疗的医院查档,在陈某的住院病例中,其诊断结果为:人格心理障碍,这与精神分裂症有本质的区别。陈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具有监护能力的。无论陈某的母亲、父亲是出于什么考虑,也许真是为了孙子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因为他们的经济状况确实远远好于儿子和儿媳,但也绝不是剥夺陈某对儿子监护权的理由。特别是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在一个畸形的家庭环境中是不可能培养出身心不健康的孩子的。大虎、小虎刚刚六岁就在电话里骂陈某是大废物,还对陈某说你不是亲爸,我亲爸已经死了。在电话录音中还可以清楚的听见,陈某的父亲说:“真是我的好孙子呀,哈哈哈,这孩子真没白疼呀,解气哟!”当陈某的妻子打电话给婆婆,说已快两年没见到孩子了,很想孩子,并告诉婆婆,孩子见不到妈妈是不行的,孩子不能缺少母爱,你是个教育家应当十分清楚。陈母则回答,孩子九岁以后你可以见,我不是跟你说好了吗。九岁以后就是再过三年,到那时,陈某的妻子就五年未见到自己的亲生儿子了,在一个法制国家,在首都北京,居然有如此霸道的家长,有如此无视法律的公公、婆婆,令人难以置信。法律保护的应是弱者,维护的应是公正,支持的应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目前发生的一切还不能证明这一点,而我也只能尽力去争取最好的结果。可喜的是,起码主审法官已听取了我的主要观点。1、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2、不能因为陈某撤诉就裁驳。因为陈某的妻子作为孩子的母亲与陈某一样具有同等的监护权,同样可以主张权利。
三、几点启示
1、最高法院在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将监护权纠纷纳入婚姻家庭纠纷案由范畴中,而监护权纠纷一般特指监护人无监护能力后由谁对孩子具有监护权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的陈某夫妇二人并没有丧失监护权,但事实上却无法实际履行监护权,所以法院予以立案是正确的。
2、案外因素对诉讼的干扰不可小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任何公民都无权超越法律的范围为所欲为。然而在当今社会,某些司法机关还不能真正做到依法办案,依法办事。当陈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时,他告诉母亲这是违法的,如果报警,你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陈母却坦然的告诉儿子:“你太天真了,我拿十万元钱就把一切问题都解决了。”令人遗憾的是,事实有可能正是如此,在我亲自前往某区公安局刑警队报警时,刑警队长明确表示,两天内陈母肯定放人。可当我在第三天给该刑警队长打电话,问为什么陈某还没有放儿子时,队长却显得很无奈的说:“陈某的母亲最近身体不太好,我们做事不能太过分,十五个工作日内会有消息的。”而最终是因为陈某给法院写了三份材料(一份是撤诉申请,一份是撤销我的代理权,一份是永不翻案的保证书),陈母才将儿子放出来。陈某被放出后,陈母仍派了两个人予以看守,不让陈某与外界接触。一次在看守人员不在时,陈某与我通电话,他边哭边说:“王律师我不要儿子了,我无能,我对不起你,让你为我操劳,今后我有机会一定报航答你,我们国家没有法,法律保护不了我。”陈某最后还说了一句有点骨气的话:“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我妈总会死在我的前面。”此案的案外因素确实干扰了正常的诉讼,而这些不正常的现象是我们在代理诉讼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真的不可小视。
3、陈某撤诉后,其妻子的诉权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监护是一种法律制度,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在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我国目前几乎大中城市中每个家庭都是一个孩子,六个大人呵护一个孩子,孩子在一个大家庭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本案陈某因其父母的压力,无法实施对自己孩子的监护权,也无法履行诉讼权利,但他的妻子作为孩子的母亲其诉权应予保护。
4、要重视与主审法官的沟通
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我多次与审判长和主审法官交换意见,当他们得知我是未成年人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时,对我十分敬重,对我提出的一些建议经合议庭认真考虑后予以支持,例如:我希望法院确定一名有孩子的中年女法官主审此案,法院支持了。我认为法院不能因为陈某撤诉就裁定驳回,法院也支持了。主审的女法官作为一个母亲身切理解孩子不在母亲身边带给母亲的痛苦,同时因我为此案的奔波而感动,所以在其权力范围内,法官的情感因素得到了充分体现。作为审判机关的法官和作为代理人的律师是在不同的工作岗位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就本案而言都是在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我们不能讲,法院支持了你的诉讼请求就是公正的,不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就是不公正的,法院毕竟是一手托两家,所以我们要善于与法官进行沟通,争取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我代理的也许是一个个案,但作为我们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工作者应从每一个个案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尽管此案尚未审结,但我希望并相信一定会有一个好的结果,因为法律是公正的。陈某这一对年仅六岁的双胞胎孩子,当他们长大成人以后,一定有机会听他们的爸爸妈妈细细的讲述那过去的事情。
(作者系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