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签订首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自2014年2月至今,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问题和风险也不断凸显,一些机构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活动,对私募基金行业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及私募行业的长远发展和全局利益。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行业自律的基础性作用,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该公告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公司必须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或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的备案,否则在一定期限内将面临被注销备案的风险。该公告发布后,引起了基金界的极大关注。

    我所证券投资业务部积极组织律师研究《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并组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同时,周琼律师、弭尚梅律师已经代表我所与山东和盈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首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这为我所非诉讼业务的发展开拓了新的业务服务范围,成为我所证券业务部门新的业务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