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德州中院对我所周琼、弭尚梅两位律师代理的某某诉山东某公司特许经营权纠纷案件作为首例特许经营权纠纷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德州学院师生代表、德百物流批发城、德州国际商贸城市场管理者和个体工商户代表等60余人旁听了宣判,山东广播电视台、大众网、德州日报、德州电视台、德州晚报等10余家媒体记者跟踪报道,我所弭尚梅律师参加宣判并作为律师代表接受了采访。
该案件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适用普通程序,案情比较复杂,案件争议焦点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被撤销及如不被撤销是否存在违约,原告某某主张涉案合同应被撤销的理由有山东某公司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未对签订合同进行备案登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山东某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存在欺诈,合同应予以撤销。我所律师作为山东某公司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特许经营权合同备案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不能导致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且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均属于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情形,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合同撤销的规定。某某及山东某公司在庭审时各自举证,互相质证,法庭辩论很激烈。
在应诉中山东某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某某销售除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之外其他货品构成违约,要求某某承担违约责任。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将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将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某某销售除山东某公司指定货品之外的其他货品构成违约,也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保全反诉证据方面,我所律师协助山东某公司以公证方式进行,确保证据充分。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
该案件案由特殊,涉及到《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诸多法律相关规定。我所律师接到案件后高度重视,仔细研判案情,充分组织证据及多次论证。案件公开宣判,今日结案。
该次市中院公开宣判,作为律师代理人,我们充分感受到了公开宣判所产生的司法权威及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精细、专业化,对律师代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法院的公开审理、宣判也增强了我们律师队伍对于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的信心,提高了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变革的动力:女性参与创新创造”。女性推动着当今世界发生变革,塑造着我们共同的未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要庆祝的就是女性的研精毕智、求知若渴和锐意进取。我所两位代理律师均为女性,以女性特有的理性和细致,展现了女律师的专业和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