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成案例|交易型受贿案件中常见问题分析

摘  要

        交易型受贿以存在“权钱交易”为前提,定罪数额同样受普通受贿罪数额的限制。在交易型受贿中,受贿数额的确定一方面要确定计算差额的基准,另一方面应当确定计算差额的时间。对于赃款的追缴要区分情况,特殊情况下需要追缴交易型受贿物品增值利益。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新型受贿案件刑法适用出现了不同的分歧。在交易型受贿案件中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定罪数额认定的基数、定罪数额认定的时间、赃款追缴的范围等事实,各地法院认定不一,笔者结合刑法理论与实务进行如下分析,以期与各位法律同仁共鸣。


一、交易型受贿的定罪标准

        实践中,交易型受贿与正常的交易之间的“度”很难把握,如果简单的以受贿罪的定罪标准为依据,很容易混淆正常的交易与交易型受贿。认定是否构成交易型受贿,应当首先分析交易背后的原因,再分析是否达到定罪数额标准。

        (一)交易型受贿的定罪标准应当以存在“权钱交易”为前提

        交易型受贿的本质与其他受贿的本质一样,均表现为权钱交易。区分正常的交易与交易型受贿首先应当在客观上分析产生低价或高价的背后原因。在交易型受贿中,产生低价或高价的原因与职务行为具有必然的关联性。对于某一行为属于正常的交易还是属于交易型受贿行为,我们可以通过分析支付对价与职务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支付价格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与职务行为不具有关联性,则属于正常的交易,支付价格仍表现为市场价格;如果支付价格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与职务行为具有关联性,则属于交易型受贿行为,支付价格则表现为交易价格。

        (二)交易型受贿的定罪标准以达到法定的受贿罪定罪数额为标准

        在权钱交易的前提下,我们再分析定罪数额标准,这里的数额是区分罪与非罪、刑事违法与其他违法的界限。笔者认为,交易型受贿与普通的受贿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定罪数额同样要受普通受贿罪定罪数额的限制。有人认为将所有的达到受贿罪数额标准的交易行为均作犯罪处理,会扩大刑罚处罚的范围,打击面过宽。但根据上述分析,先分析完本质特征后,再分析定罪数额,这样已经将不符合交易型受贿罪本质特征的正常交易行为排除在打击范围之外。


二、交易型受贿定罪数额的具体认定

        在交易型受贿中,因为不存在直接的钱权交易,而是表现为物的低买、高卖,在计算定罪数额时必然就要从实际支付价格与价格基准的差价入手。这个价格基准的确定,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同一物品往往存在不同的价格,如定价、出售价、成本价等均不相同,应当以何种价格作为价格基准;二是同一物品在不同的时间具有不同的价值,应当如何确定认定价值的时间点。

        (一)应当以市场价值作为数额认定的基准

        数额认定基准的确定不仅影响量刑,更会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有刑法学者提出应当以成本价作为数额认定的基数,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物品的实际价值有时远高于成本价值,如房屋等;有时实际价值远低于成本价值,如电子产品等。如果简单的以成本价作为基准,会造成定罪、量刑混乱,不利于形成统一标准,导致量刑失衡。笔者认为,应当以物品的市场价值作为数额认定的基准,《意见》中也明确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这样的基准符合市场规律。

        对于市场价格的确定,一是应当通过专业的物价评估机构进行,二是根据《意见》的规定,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对商品经营者设定的针对不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进行调查。

(二)市场价格的认定应当以交易双方达成合意时为时间点

        在市场交易中,正常的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交易需要办理一系列的手续,如签订合同、进行产权登记等,这一系列手续需要较长的时间,尤其近几年来房屋的价值变动较快,在不同的时间点房屋的价格不同。

        目前在实践中有如下几种认定的观点,一是以交付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时间为计算市场价格的基准点;二是以产权登记时的时间点为计算市场价格的基准点;三是以当事人实际控制物品时的时间定为计算市场价格的基准点;四是对不动产与动产区别对待,对于不动产以合同成立时为时间点,对于动产以实际控制时为时间点。关于上述几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当统一以交易合同成立时为认定市场价格的时间点。

        交易型受贿,作为犯罪的一种,关键在于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犯罪意思表示。《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行贿人与受贿人已经具备了贿赂犯罪意思表示,应认定为“交易时”。


三、追缴赃款的范围

        对于受贿数额具有确定性的案件,追缴赃款在刑法适用层面不存在障碍,但在交易型受贿案件中,尤其是涉案物品为房屋时,在受贿时与作出具体判决时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升值。在追缴赃款时就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判断。对于实际买房用于居住,并支付了相当对价,对于房屋的升值价值不应当作为赃款予以追缴,而对于仅仅是象征性的交纳了少量房款的当事人,应当将交易型受贿后物品增值利益全部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