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题之罪名释疑
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团队,结合当前扫黑除恶形势,总结以往办案经验,将涉黑涉恶案件,有可能涉及的相关罪名进行释疑,使社会公众对涉黑涉恶案件,有所了解,也达到普法及促进社会稳定的效果。
强迫交易罪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众成清泰刑事律师注: 必须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或服务,要求必须情节严重。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除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被迫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现有法律规定
1.《刑法》226条;
2.《刑法》231条;
3.2011年2月15日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当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三十六条;
4.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5.参考:浙江省在《关于办理强迫交易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规定》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浙江省在《关于办理强迫交易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中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内容:
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三次以上的;
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个人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或者强迫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以强迫手段推销伪劣产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实施强迫交易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第14项、17项、20项关于强迫交易的规定。
众成清泰刑事律师解读
【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
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
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他人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威胁方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暴力、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意在促使交易的实现。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动之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所谓违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购买商品而强行其购买,他人不愿出卖商品强迫其出卖、他人不肯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务则强迫其接受。
所谓服务,是指各种营业性的服务,如住宿、运输、餐饮、维修、打扫卫生、送灌煤气、托运家具、提供钟点工等等,应当指出,对于强迫他人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出卖或营利性服务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从事这种营利性的工作,而强迫他人将自己所有的某种商品如祖传之物卖给自己或者强行没有从事搬送煤气的人为自己搬送煤气、未从事饮食、住宿的人提供饮食、住宿,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此外,服务而是合法的营利性的服务。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务,如强行为己提供卖淫、赌博等非法服务或者为己洗脚、倒尿等侮辱性服务,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在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强买强卖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实施强迫交易非法获得数额较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结伙实行强迫交易的;手段恶劣的;强迫外国人交易的;强迫交易内容低劣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强迫交易罪认定
2、多次强迫父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三、强迫交易罪的“交易中”之条件的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四、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较低的,可见其中没有包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交易处罚时,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消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
强迫交易罪量刑标准
l、自然人犯本罪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
2017年0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2号)
五、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28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作者简介:
梁 彬 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
业务专长:熟悉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风险防范、不良资产清收金融法律事务等专业知识,现在主要执业方向为刑事辩护、金融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18105349797(微信同号),0534-2386611
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团队
众成清泰德州所刑事律师团队,是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律师为了适应律师专业化发展趋势,组建的刑事辩护团队。团队以“坚守职业品质,实践职业精神,强化辩护技能,展示职业形象”为根本,倡导职业化理念,并致力于成为社会有影响的刑事律师团队。目前该专业团队由多名律师组成,其中研究生学历五名、本科学历八名。均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及代理经验。
众成清泰德州所刑事律师团队,一向以专业素养、职业精神和辩护成功率著称,时常依靠对证据、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出色的研究和把握能力在个案辩护中寻觅到实现有效辩护的可靠方案,取得意想不到的辩护效果。在为委托人提供辩护法律帮助外,同时也在通过个案推动理性实践,影响案件的参与者,推动刑事辩护和刑事司法的进步,进而影响和改造社会,践行自身深刻的社会使命。
为被告人的自由而辩,为救赎被告人及其亲人而辩,同时也为社会进步而辩,这就是我们的团队。
众成清泰德州所刑事部提供的刑事案件法律服务内容:
(一)刑事辩护: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二)刑事代理:
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在死刑复核阶段担任被告人的代理人。
办公地址:
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鑫星国际大厦24层
涉黑涉恶案件代理团队联系电话:
0534-2386655、2386611
艾宪松主任:13905342200
邵 岩主任:13853440322
梁 彬主任:18105349797
宋晓光律师:13853449444
翟秀娟律师:18753494766
郝丽华律师:18953447860
吴明远(实习)律师:17605345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