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题之罪名释疑
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团队,结合办案过程中所遇案例,总结以往办案经验,将办理案件中,涉及的相关罪名进行释疑,使社会公众对相关刑罚罪名,有所了解,也达到普法及促进社会稳定的效果。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众成清泰刑事律师注:
本罪要求必须情节严重,才按本罪处罚。
帮助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
在妨害司法罪这一类型的犯罪中,一般是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以及造成的结果等方面评价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张明楷教授著的《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第五版。
(1)对于帮助毁灭、伪造重大案件证据的;
(2)帮助毁灭、伪造重要证据的;
(3)帮助毁灭、伪造多项证据的;
(4)多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
(5)帮助多名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6)毁灭、伪造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上述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王作富教授主编的《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一书中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毁灭、伪造证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是否是重要证据;
(3)在刑事诉讼中足以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足以影响量刑档次和量刑幅度的升降;
(4)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足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成败或者使其诉讼利益受到重大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对关键证据的虚假陈述,往往会严重扰乱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并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只有严重扰乱人民法院的审判以及严重侵害当事人的权益才会被认为情节严重,以至被定罪。
众成清泰刑事律师注:
在此小编也要提醒大家,不要帮助别人伪造证据,这样只会害人害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认定
本条的犯罪不限于刑事诉讼中,还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行政诉讼法》第59条都明确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与当事人共谋或受当事人指使,在物质上、精神上帮助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属于危险犯,不要求产生已经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的侵害结果,只要求具有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的现实危险。
从理论上说,本罪也可能存在未遂形态。但是,由于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毁灭、伪造证据的,很难认定为情节严重。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帮助”,是一种实行行为,与共犯中的帮助犯的“帮助”不是等同含义。刑法条文使用“帮助”一词,主要是为了表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成立本罪,同时表明行为人是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所以,下列行为均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第一,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第二,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当事人并不成立共犯。
第三,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向当事人传授毁灭、伪造证据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帮助犯,而是正犯。
第四,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
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证明价值减少、消失的—切行为。
伪造证据,一般是指制作出不真实的证据。如将与犯罪无关的物品改变成为证据的行为,就属于伪造。但应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将伪造的证据提交公安司法机关的,充其量只是本罪的预备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存在争议的是,隐匿证据的行为是否属于毁灭证据?变造证据的行为是否属于伪造证据?根据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五版)》观点,是肯定的。
首先,使证据不能被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与使证据从物理上灭失的行为,在性质上没有任何区别。作为法律用语,“毁灭”原本就是指使对象丧失或者减少应有的功能。这一解释并不是类推解释。至于有的法律文件将毁灭与隐匿相并列,则不能成为否认毁灭包括隐匿的理由。因为几乎任何用语都具有相对性,并非任何概念在任何场合都是完全同一的含义。
其次,伪造具有多种含义。在刑法条文将伪造与变造并列规定时,伪造当然不包括变造。但是当刑法条文没有将伪造与变造并列规定时,完全可能将变造归入伪造。基于同样的理由,对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伪造,也可以作广义理解。质言之,对变造证据的行为,即对真正的证据进行加工,从而改变证据的证明价值的行为,也应认定为伪造证据。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众成清泰刑事律师注: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具体的职务权限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触犯徇私枉法罪的,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指使他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或者与他人共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成立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他人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现有法律规定
1、《刑法》307条
2、《刑事诉讼法》54条
3、《民事诉讼法》111条
4、《行政诉讼法》59条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作者简介:
梁 彬 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
业务专长:熟悉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风险防范、不良资产清收金融法律事务等专业知识,现在主要执业方向为刑事辩护、金融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18105349797(微信同号),0534-238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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