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8日上午,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举行第三期“保险法律沙龙”,保险法律事务部主任于新亮担任主讲人,我所律师和州城部分保险公司法务人员共同参加此次沙龙研讨。
本次活动改变以往授课式学习模式,于活动前发布通知让参加活动的律师提前整理保险法律方面的问题,以便在现场更有成效地交流和讨论,使学习活动更具有针对性。
于新亮律师从保险制度的起源、保险诉讼现状和发展趋势分享了自己的观点,从保险法领域四大基本原则的概念、原理以及在具体诉讼案件应用的宏观角度与参会律师交流经验。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环节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对条款的明确说明,以及合同履行中保险标的转让、危险程度增加、事故发生后的及时通知等环节,均需以最大诚信标准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损失补偿原则
这是财险领域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决定了保险制度作用是填补损失而不是谋利的工具,基于该原则派生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概念。
保险金额作为约定赔偿最高限是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而作为法定赔偿最高限的保险价值则不是保险合同必备的内容,并根据是否约定保险价值产生了定值保险合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作为比较特殊保险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突破,与重置价值保险一样是可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的保险。
该原则在解析老款车损险条款中的争议巨大的“高保低赔”现象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三、近因原则
保险制度是风险买卖的交易,投保人以缴纳保险费作为对价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只对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近因原则在处理多因一果等复杂保险事故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让大家容易理解该原则,于新亮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了以下内容:地震→建筑倒塌→车辆砸坏链条式的因果关系;雷击→仓库起火→抢救出放在路边产品被盗,原因链条出现新原因介入式因果关系;以及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水渍险以及淡水雨淋险中,数个原因独立存在如何确定近因以及保险责任的方法等常见近因确定规则。
四、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起源于13世纪末意大利北部的海上保险,到16世纪,以填补损害为其功能的现代意义的保险才真正出现。在“损失补偿”的观念和禁止赌博的要求影响下,产生了“被保险人应证明保险利益的存在”的规则,英国1746年《海上保险法》及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首次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 逐渐被确立为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
同一个保险标的可以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的保险利益,不同当事人只能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进行投保,关于实践中典型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利益不匹配的保险合同“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货物损失险”,如何确定保险赔偿责任于新亮律师详细讲述了自己的见解。
于新亮律师把保险诉讼实务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和心得与参会律师做了分享,旨在更好地帮助参会律师认识到保险法律业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并在业务操作方面提高处理复杂保险法律业务的能力。
现场氛围积极热烈,参会律师踊跃发言提出对保险业务的疑问 ,于新亮律师一一进行细致地解答,本期“保险法律沙龙”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