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说明》的滥用已经成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现象,而公安机关是《办案说明》的出具方,公诉机关是《办案说明》的出示方,审判机关是《办案说明》的采纳方,上述三个部门大概率都不会拒绝《办案说明》的存在,万能的《办案说明》就以各种内容出现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甚至有的一个案件,就能出现数份《办案说明》,这就需要刑辩律师去抗争。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八种证据种类,而《办案说明》虽然以书面形式出现,但并不属于书证,更不能归属于其他七类证据。本人认为《办案说明》存在的空间很小,仅用于说明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的轻微、程序性瑕疵,而且应当是偶尔和少量的,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应该经常存在多种瑕疵需要多个《办案说明》来合理解释这些瑕疵,司法机关也应该重证据本身,应当尽量减少对《办案说明》的出示与采纳。
本人最近办理的一个涉枪案件,就是一个案件出现了多份《办案说明》,甚至两次延期审理后,公诉机关补充的极少量证据中,就出现了两份《办案说明》,内容也属实超出辩护人的认知。
其中,一份《办案说明》的内容是对每个被告人涉案枪支零件数量的说明。辩护人对此完全不能理解,非常诧异,异常气愤,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数量居然可以通过《办案说明》来确定,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起诉书中指控的数量?如果不能,一个都不能算作证据的《办案说明》就能证明了吗?涉案数量的认定应当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而不是一纸《办案说明》。
另一份《办案说明》则更离谱,内容是对案卷证据中言辞证据表述的说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中的部分用词进行说明,且明显替换言辞证据中的用词。本人忍不住想问问,侦查机关这是把自身放在什么样的法律地位?侦查机关居然能对被告人和证人的言辞中的表述进行解释说明,尤其是还能人为地更换表述中的用词,一个本身不是枪支零件的名称,通过《办案说明》就解释成了枪支零件的名称,被告人和证人是这个意思吗?简直莫名其妙。如果需要对言辞证据中的表述进行解释,为什么在讯问或者询问时,不直接让被告人或者证人来解释说明。很明显,由侦查机关进行解释,就是为了人为的更换言辞证据表述的用词,使其符合认定犯罪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早就提出,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我们的庭审不应当依赖侦查机关作出的《办案说明》,对证据不足的,事实不清的,坚决不能通过《办案说明》来完善,辩护律师也应当据理力争,共同切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维护个案公正,也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律师简介
翟秀娟
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刑法法学硕士。德州市第十八届人大代表,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山东省青年联合会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德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012年入选山东省青少年公益律师服务团,2014年被评为德城区优秀团员,2014年,担任德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青年律师发展委员会委员。2016年担任第七届德州市青年联合会委员。2016年度全省维护青少年权益先进个人、2017年度德州市维护青少年权益先进个人、2017年担任德州市第十八届人大代表并担任德州市第十八届人代会法制委员会委员,2018年被授予“山东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荣誉称号,2019年被授予“德城好人之星-敬业奉献”、“德州市十佳女律师”、“德州市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2020年1月,提交的《关于在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刑事案件电子卷宗阅卷的建议》被评为德州市人大代表优秀建议,2021年被授予“山东省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2022年被授予“德州市优秀女律师”、“德州市优秀婚姻家庭辅导员”、“德州市百名榜样”。2023年被授予“最美疫情防控志愿者”、“十大最美巾帼志愿者”、“山东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荣誉称号。2024年被授予“山东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先后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为当事人主张权利,得到了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刑事案件则涵盖各个领域或者罪名,曾独自办理或者协同办理了多起德州市乃至全省重大案件,并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当事人非常满意。在执业期间,还办理了多起法律援助案件,积极组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尤其是在青少年维权、妇女维权及法律宣传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
业务专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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