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成解析|如何做到“不侵权”与“不被侵权”


        近日,全景视觉“集中起诉”十余家山东企业的新闻登上头条,一张图索赔一万,再次引起人们对于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思考。著作权的保护既要尊重创新创作,又要避免权利的滥用。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对于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和复制权、发行权、信心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我国对于作品采取低门槛的认定原则,即只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便是著作权法意义上应当保护的作品。

        随着网络和自媒体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可避免的要使用到他人的作品,如何做到“不侵权”与“不被侵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不侵权”――即自己在生产经营、宣传推广过程中不侵犯他人既有权利。具体到图片的使用上,既要不侵犯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又要不侵犯美术作品中人物的肖像权。这就要求企业在使用他人作品尤其是网络来源作品时一定要核实清楚来源,确保取得著作权人、肖像权人的合法授权,避免因未取得授权而面临侵权和诉讼的风险。对于确实无法核实来源的作品在使用时要谨慎使用,在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务必谨慎对待,及时处理,与权利人充分进行沟通争取和解,尽量降低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另外,为了降低侵权风险,企业也可鼓励企业员工利用企业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作品,企业对于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可以放心使用。

        “不被侵权”――即自己作品不被他人违法使用的权利。自己在发布时利用技术手段载明权利人并做好加密等相关保护措施等,使他人在使用时能明确知悉该作品权利人。同时,做好监测,在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时要积极主张,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注  意 权利是一把双刃剑,在使用时要注意把握好尺度,既不能守在权利的牢笼里固步自封,也不能滥用维权的商业模式只为一己私利。著作权的维权要求我们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在公平的前提下合理合法的进行,这样才能促进自身以及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       

        陈明明 律师 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具有丰富的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办理企业改制、破产重整、股权挂牌、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

        业务专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公司挂牌上市、破产重整等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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