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刺死母亲后若无其事回家

据《新浪网》2011年4月14日报道:4月10日下午,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双碑乡禹仙村2组,一位16岁少年,向母亲要钱不成,居然用菜刀将母亲刺伤致死。目前,该少年已被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据了解,10日傍晚6点半左右,盐亭县双碑乡禹仙村支部书记潘兴斌,接到村民报警后。很快赶到该村2组何家凶案现场,发现潘女士倒在血泊中,已经断气。“我看到小何,满手血迹,向街上走去……”有邻居称。16岁小何是潘女士的独子,其父母常年在江苏省、上海等地打工,每年春节才能回家和儿子团聚一次。从6岁起,

男孩恶作剧捅伙伴下树 台球杆插入体内直达腹腔

15岁的刘勇没想到,自己一个恶作剧竟让从小一起玩到大的曹杰付出了巨大代价———本月9日周六,刘勇在重庆市綦江赶水镇上一间台球厅玩耍,看到邻居13岁的曹杰爬到了树上。他拿起台球杆想把曹杰从树上“捅”下来,结果没想到,曹杰在躲闪之间突然坠下,朝上的球杆刚好插进了曹杰的肛门,直达腹腔。家人锯断球杆,急送曹杰到重医附属儿童医院抢救。医生花了6个多小时,才取出直径1厘米、长约10厘米的球杆。因伤势较重,孩子肛门处的括约肌断裂。曹杰的妈妈一直在医院照顾儿子,刘勇的家人已连续两次从綦江赶来

内蒙古:严禁张榜公布未成年人考试名次

不久前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新修订)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这也是内蒙古首次将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作为个人隐私的一部分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保护。新条例还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未成年学生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集体补课,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

最高法:未成年人偶尔盗窃诈骗行为不做犯罪处理

据《搜狐网》4月19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18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对于未成年人偶尔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行为,数额刚达到较大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张军强调,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是一味强调宽,不适当的宽就是放纵。对于恶习较深,同时家庭监护和社区监管不能落实的,要体现适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n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章名】 第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