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成资讯|积极助推依法行政――我所律师魏金辉应邀为乐陵市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普法讲座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12月18日,乐陵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会,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魏金辉应邀为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专题知识讲座。 魏金辉律师围绕着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精神,从组织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行为法定、

众成资讯|包容普惠、互利共赢――艾宪松参加中世律所联盟2018年合伙人大会

谯周曾云:“交得其道,千里同好,固于胶漆,坚于金石。” 12月14日,2018年度中世律所联盟合伙人大会在上海隆重举行。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公田,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潘书鸿,智合创始人兼CEO洪祖运,律新社总编辑、CEO王凤梅,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相关代表作为嘉宾出席。 本次大会的主题为“聚焦·迭变·融合·共进”,联盟各成员所280余名法律精英齐聚浦东,为联盟及中国法律

众成动态|我所刘爱菊律师应邀为平原县妇联干部举办普法讲座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妇女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精神,全面提高基层妇联干部的履职能力及增加知识储备,12月14日,平原县妇联在县委招待所举办“新农村新生活新女性”暨基层妇联干部素质提升培训班,我所刘爱菊律师应邀开展了以《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为题的普法讲座。该县各乡镇(街区)妇联主席、部分村妇联主席以及县直各部门妇委会主任共计180余人参加了培训。 刘爱

众成动态|用心普法・与法同行――我所刘爱菊律师应邀到德州市石芦街小学开展普法讲座

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12月6日下午,我所刘爱菊律师应邀到德州市石芦街小学为全校学生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专题讲座。 刘爱菊律师主要从“未成年人为什么必须学习法律知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三个方面进行讲解。 讲座中,刘爱菊律师以案说法,通过一个个生动鲜活的案例,让孩子们了解了与小学生密切相关

众成动态|我所律师参加德城区司法局“宪法宣传日”法律咨询活动

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切实抓好新宪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12月4日上午,德城区司法局在中心广场举办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活动,邀请了我所实习律师吴明远、任飞飞进行现场咨询。 此次宣传活动以群众参与互动为主要特点,通过展板宣传、现场咨询、发放资料等形式,普及宣传新宪法以及跟市民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活动现场,我所实习律师吴明远、任飞飞通过向市民耐

众成动态|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德州――我所律师参加全市青年律师宣誓仪式

12月4日上午,由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共同组织的全市青年律师宣誓仪式在中心广场隆重举行。本次宣誓仪式由市司法局局长李福辉主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玖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洪祥、副市长范宇欣、市检察院检察长郭晓东等领导出席,市司法局副局长吕金贵、市律师协会会长艾宪松监誓,副会长宋国华领誓。 全市200多位执业律师身着律师袍、佩戴徽章,面向国旗列队肃立,右手举拳庄严宣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忠于宪

众成动态|德城区“宪法宣传周”律师宣誓仪式在我所隆重举行

每年12月4日,是我国宪法宣传日。为了进一步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我国第一个“宪法宣传周”于12月2日开启,上午九时,德城区司法局在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举行“宪法宣传周”律师集体宣誓仪式。德城区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张书祺主持,并与德州市律师协会会长艾宪松共同监誓,德城区执业律师共计40余人参加宣誓仪式。 &nbs

众成动态|我所律师参加“付庄社区第四季度志愿者大集”活动

为增进社区志愿者彼此间的交流和互动,进一步服务辖区居民,弘扬志愿服务精神。11月23日上午,付庄社区联合宋官屯街道志愿者学院在社区一楼大厅开展“付庄社区第四季度志愿者大集”活动。此次活动共有各项目志愿者50余人参与,服务辖区居民群众300余人。 此次“付庄社区第四季度志愿者大集”共邀请七个志愿服务团队。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张美美律师、刘岳实习律师作为法律志愿服务团队成员参加了此次活动。&nbs

众成分享|信用卡恶意透支出新规!超5万或将面临牢狱之灾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构成犯罪金额、司法处理方式等作出了重大调整,《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前,信用卡发展进入了快车道,而信用卡透支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正常持卡人因为

众成分享|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反家暴法的颁布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